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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克集团浙江瑞安市维权诉讼调解获赔结案

                                              (2013)温瑞知初字第72号



原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407904—6。
  
法定代表人:许景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晰;林栋梁(特别授权代理),系由社会团体法人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依法推荐;系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告:蔡林立,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505153419),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池街66号。
   
原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蔡林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日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称本院)起诉,本案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服装、鞋、体育用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原告的第546731号及730203号“匹克”、第546732号“PEAK”、第676992号“PEAK及图”、第6198802号“I CAN PLA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袜、包、袋、体育用品等商品上。原告的商标经过多年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2012年8月,原告得知被告生产的运动鞋产品上标有“  ”、“ ”、“ ”及“ ”的字样及图形。上述图样与原告的“匹克”、 “PEAK”、“PEAK及图”、“I CAN PIAY"商标已构成相同或近似,且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已使消费者将其假冒产品误认为真正的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误购。原告立即向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2012年10月15日,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瑞工商处字( 2012)第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即本案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嫌侵权的型号为2012的运动休闲鞋3660双、型号为2022的运动休闲鞋2400双并处以当事人即本案被告罚款10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鞋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及相同的商标,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546731号、第730203号、第546732号、第676992号、第61988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商品上使用“ ”、“ ”、“ ”及“ ”文字或图形;2、对被告所生产的已被工商部门扣押的6960双侵权产品及其生产的其他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杈的产品予以销毁;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瑞安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蔡林立立即停止对原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546731号、第730203号、第546732号、第676992号,第61988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蔡林立在2013年8月23日前赔偿原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100000元(十万元);若逾期未偿还,原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有权按200000元(二十万元)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瑞安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2013年8月20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匹克集团委托福建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系列维权行动首战在行政及司法程序大获全胜!后续再广东、河南等地的维权行动也即将拉开帷幕!

时间:2013-8-27

发布于:2013-08-27 17: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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